十二、授杖、輯杖、去杖之節君之喪,三日,子、夫人杖。五日旣𣩵,授大夫、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内輯之。夫人、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於尸則去杖。大夫於君所則輯杖,於大夫所則杖。”注云:“三日者,死之後三日也。爲君杖不同日,人君禮大,可以見親疏也。輯,斂也。斂者,謂舉之不以柱地也。夫人、世婦次於房中,即位堂上,堂上近尸,𣩵,使人執柱,不敢自持也。子於國君之命輯杖,下成君,不敢敵之也。卜,卜葬、卜日也。凡喪祭,虞而有尸,大夫於君所輯杖,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,獨焉則杖。君,謂子也。於大夫所杖,俱爲君杖,不相下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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